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2551号
原告:***,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舟山市定海区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放生池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148691135C。
法定代表人:管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敏,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因本案系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姚卡
二O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舟颖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