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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4976号之三
原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放生池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148691135C。
法定代表人:管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忠,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余,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目湾新城御园聚才路6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6701936X0。
诉讼代表人:张剑锋,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益,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2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00元,本院减半收取17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2800元,由原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海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叶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