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517号
原告: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道三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05011453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放生池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148691135C。
法定代表人:舒平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