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903民初2045号宁波市悦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3民初2045号
原告:宁波市悦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枫香路386号301-24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放生池路2号。
法定代表人:舒平国,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悦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宁波市悦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悦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悦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5元,由原告宁波市悦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