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036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13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经济开发区开远东路8号(武邑县河钢路以南,***元光热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廊大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济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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