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毛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民初554号之一 原告:毛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平顶山市舞钢市钢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广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负责人:韩东阳。 被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舞钢市暨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毛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广阳分公司、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暨鹏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 毛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22年1月4日,毛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舞钢市暨鹏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居间合同》,合同约定毛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舞钢市暨鹏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负责就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漳州核电建设钢材采购项目进行引荐洽谈,促成签订购销合同,并约定按照签订合同金额的3%支付报酬,后在毛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努力下促使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舞钢市暨鹏贸易有限公司在支付毛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报酬时支付给了毛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一张出票、承兑人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114603011520210204849879967),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28日,毛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在到期日向出票、承兑人提示了付款,但被拒绝。因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最终背书转让给了毛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并被拒付。现毛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出票、承兑人、部分背书转让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连带支付汇票项下金额20万元,并支付延迟付款期间的利息。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毛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下金额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广阳分公司、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俊新型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舞钢市暨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案由应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应当由**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虽然本案存在多个被告,并不影响本案由**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推进和解决,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故本案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即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舞钢市暨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舞钢市,故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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