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578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13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经济开发区开远东路8号(武邑县河钢路以南,***元光热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4687128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廊坊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廊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8865265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济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2)鲁1502民初10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路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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