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2933号 原告: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引来。 原告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2021年11月29日,本院向原告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费通知书。原告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