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118号 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88号3栋11层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汉兴大道二段人和路8号二手车交易市场综合楼19-7号。 负责人:王焰,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经济开发区开远东路8号(武邑县河钢路以南,***元光热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 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9623.8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9623.86元(财产线索:户名: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衡水银行中华支行,账号:5000××××0018;户名: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开户行: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账号:6847××××7658)。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118号 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88号3栋11层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汉兴大道二段人和路8号二手车交易市场综合楼19-7号。 负责人:王焰,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经济开发区开远东路8号(武邑县河钢路以南,***元光热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 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9623.8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9623.86元(财产线索:户名: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衡水银行中华支行,账号:5000××××0018;户名: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开户行: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账号:6847××××7658)。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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