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118号
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88号3栋11层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汉兴大道二段人和路8号二手车交易市场综合楼19-7号。
负责人:王焰,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经济开发区开远东路8号(武邑县河钢路以南,***元光热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
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9623.8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9623.86元(财产线索:户名: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衡水银行中华支行,账号:5000××××0018;户名: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开户行: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账号:6847××××7658)。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118号
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88号3栋11层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汉兴大道二段人和路8号二手车交易市场综合楼19-7号。
负责人:王焰,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经济开发区开远东路8号(武邑县河钢路以南,***元光热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
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9623.8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好旺角信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9623.86元(财产线索:户名: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衡水银行中华支行,账号:5000××××0018;户名: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开户行: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账号:6847××××7658)。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