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2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乡高圈村西廊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武邑经济技术开发区开远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广阳分公司,住所地建设北路金地小区6号楼1**8楼。
负责人:韩东阳,职务:经理。
原告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冀1002民初170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广阳分公司的财产。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广阳分公司名下价值166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