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1142号
原告: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开远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东胜商务广场A座2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院1至24层101号4层223号。
原告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并于2021年3月30日以与被告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