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239号
申请人: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乡高圈村西廊泊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45403816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武邑经济技术开发区开远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46871283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广阳分公司,住所地建设北路金地小区6号楼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F56H96N。
负责人:韩东阳,职务:经理。
原告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广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广阳分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6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广阳分公司的财产166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