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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卓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汾某某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汾市祥某某销售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1002执字第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汾市祥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汾市祥***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卓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汾市祥***销售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尧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