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402执137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钱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以北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
上海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04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内容为:一、***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上海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44941元。二、***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向上海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354941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11401元。三、***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向上海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补偿金人民币26000元。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9532元,由上海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906.40元,***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3625.6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73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328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