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4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041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沪仲案字第0417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党代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