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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江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6民初1979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何山路28号302。
法定代表人:肖忠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春兰,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隆,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太湖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洪,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坚,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亚***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称吴中区府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吴中区府办依法提起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审理。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春兰、钱隆,吴中区府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坚、惠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吴中区府办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吴中区府办继续履行合同,若被告吴中区府办明确不愿意履行合同,则判令被告吴中区府办支付合同价款3051486元、退回保证金152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吴中区府办承担。审理中,原告亚***公司表示鉴于案涉项目已重新招投标,案涉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撤回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吴中区府办支付合同价款3051486元、退回保证金152500元。事实和理由:吴中区政务视频会议系统政府采购计划招标项目由其中标,其与吴中区府办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合同总价款3051486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采购、送货、施工,工程已近尾声,只需将采购的电信设备与现场原网络信号进行对接,即可进行调试、竣工。但吴中区府办一直无理指责其采购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设置不合理的验收条件不接收其货物。设备进场调试中,吴中区府办与原网络电信人员就信号对接问题互相推诿,导致其电信设备无法进行最终信号连接测试。其设备已经全部到场,吴中区府办故意设置人为障碍,使得其不能最终完成施工,与其无关。吴中区府办行使解除权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吴中区府办辩称,原告亚***公司未按期履行供货、安装义务,且所供设备参数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其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亚***公司要求其支付全部价款缺乏依据,请求驳回。亚***公司要求其返还保证金,但亚***公司应就违约行为向其支付等额违约金,故两者相抵。为此,提出以下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亚***公司支付违约金152574元。2、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亚***公司承担。
针对反诉请求,亚***公司辩称,吴中区府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予配合调试和验收,导致项目无法如期竣工交付使用,反诉请求缺乏依据,请求判决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为响应政府公车改革的号召,结合苏州市政府已经建设的政务视频会议系统(2016年政府采购项目),吴中区政府拟建立政务视频会议系统延伸工程,满足吴中区各政府单位随时随地各种应用场景下实时的会议召开,实现苏州市政府、区县、街道、社区以及政府条线部门之间便捷沟通和上级单位的工作沟通。在区级政府建设二级中心MCL平台,配套网络及安全设备,在行政中心大院内会议室、街道(社区)会议室部署硬件视频会议终端,在其他部门或办公人员办公桌面部署软件视频会议终端,并配合线路运营商完成组网调试,与市平台实现互联互通。2018年5月,吴中区府办就吴中区政务视频会议系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SZYX2018-WZ-G-007),要求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并明确采购清单及设备技术参数、配置、功能等。
2018年7月,亚***公司中标,该公司(乙方)与吴中区府办(甲方)于2018年8月8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SZYX2018-WZ-G-007)1份,约定:根据甲方申请并核准吴中区政务视频会议系统政府采购计划,依据甲方委托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本项目政府采购的中标结果,确定乙方为本次成效供应商,现依照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签订本合同书,载明合同标的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及价格。标的物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包装运输: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乙方所提供货物的生产、制造、安装等各项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各项规范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定,非标设备按招标约定的技术要求和规范。乙方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包装未拆封的商品,完全符合采购设备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产品配置必须原厂出厂时全部自带,所有设备外包装箱不得自行拆封,包装箱上所有标签等不得涂改或撕毁,除有特殊要求外,其余均为标准配置,否则采购单位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是合法取得,并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会因为甲方的使用而被责令停止使用、追偿或要求赔偿损失,如出现此情况,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招标书的有关规定提供合格货物及服务,质量符合国际或国家通用标准。验收标准: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我国最新颁布的与之相关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同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所列规格、具体配置、技术条件及功能要求和乙方承诺的其它指标。根据甲方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具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在交货时必须原包装现场拆封检测、验收,由甲方以及乙方共同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外观、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包装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检验合格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检测、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验收期限在安装调试结束30个工作日内进行。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特别约定。如最终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签订合同时,乙方须按合同金额的5%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全部履行完毕验收合格后且在乙方向保证金收取部门开具收款收据后5日内由保证金收取部门全额退回(不计息)。合同生效后,全部货物到场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审计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5%在质保期满后如无重大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并持甲方盖章的确认单后一次性付清。其中,乡镇(街道)分会场的费用由乡镇(街道)各自承担。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供以下资料:合格的销售发票、随标的物附带的所有有关资料、由甲乙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采购合高履行验收报告》。支付方式:转账。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对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15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足。
合同签订后,亚***公司给付吴中区府办保证金152500元。
2018年9月,亚***公司(乙方)与区府办签订《补充协议》1份,内容:甲、乙双方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吴中区政务视频会议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编号:SZYX2018-WZ-G-007,原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完成时间应为2018年10月7日,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接到吴中区财政局转发的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投诉而暂停对本项目的实施,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继续配合吴中区财政局对本项目投诉的调查,同时不中断本项目的实施,故实际开工日期现定为2018年9月28日,完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前《吴中区政务视频会议系统进度计划表》1-4分部分项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否则视为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8个街道、乡镇分会场设备安装调试另行签订合同,由18个街道、乡镇支付分会场费用给乙方。本协议是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不影响原合同其它条款的继续履行。补充协议附件:吴中区政务视频会议系统进度计划表,机房设备采购、安装工序用时4天,完工节点2018年10月15日;光端机采购、安装用时45天,完工节点2018年11月10日;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区县改造用时30天,完工节点2018年11月10日;商务中心分会场设备安装调试用时4天,完工节点2018年11月10日;18个街道、乡镇分会场设备安装调试用时25天,完工节点2018年11月5日;系统试运行用时8天,完工节点2018年11月20日。
2018年12月,吴中区府办委托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向亚***公司发出《律师函》1份,主要内容为:根据亚***公司与吴中区府办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亚***公司应于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否则视为亚***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吴中区府办有权解除合同,但至今亚***公司仍未履行完毕,根据监理反馈,该项目部分货物仍没有到位,部分设备参数对照投标书仍然不符,和现有视频会议系统仍然不能对接。对此吴中区府办多次要求亚***公司尽快完成,但亚***公司既不承认自身问题又提出诸多不合理要求,毫无诚意解决问题,故该所代表吴中区府办通知亚***公司,根据合同该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双方合同,请亚***公司在一周内退出相关项目现场,并来吴中区府办解决善后事宜。亚***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收到上述《律师函》。
至2018年11月20日,案涉合同项下部分设备尚未到场,案涉项目尚未安装调试。审理中,亚***公司与吴中区府办一致确认,亚***公司应交付、已交付的产品明细如下:






序号





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





应交付数量





单价

(元)





已交付数量(单位)









一、延伸工程中心节点









1





多点控制单元(MCU)





华腾、HDM9064F





1





270000





1(台)









2





会控软件





华腾定制





1





30000





0









3





录播主机





旭顶、DVS-HD





1





70000





0









4





防火墙





锐捷、RG-WALL

1600-X8500





1





141766





0









5





综合日志审计





Yxlink、SAS-2005C





1





168000





0









6





汇聚交换机





H3C牌 LS-5560X-30C-E1





2





12390





2(台)









7





配套工程材料





国产定制





1





14000





1(套)









8





机柜





图腾、G36042





1





4500





1(台)









9





机房改造





国产定制





1





150000





4㎡机房,简单铺设地板及吊顶,提供部分UPS电池 。









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区县改造









1





光端机





EVERTZ、7700FR





3





380000





0









2





高清矩阵系统





ODT、ODT8016FH12G





1





35000





1(台)









三、商务中心分会场









1





高清视频会议终端





华腾、HTE60





1





35000





1(台)









2





电视机





三星





2





38220





2(台)









3





高清会议摄像机





华腾、HT-HD9





2





15000





2(台)









4





混音器





雅马哈、MG10





1





4000





1(台)









5





无线麦克风





科达





2





5000





0









6





连接电缆





国产优质





1





2000





有集线控制器









乡镇









1





一体化双屏会议终端





华腾、HTE30





18





42000





1套样品,

华腾HTE30终端1(台)、支架各1(个)









2





连接电缆





国产优质





18





2000





0









3





安装调试





定制





18





3000





0













































原告亚***公司称,除上表所载已交产品,其已采购3台光端机,交付1台光端机后,被告吴中区府办对光端机参数提出异议,故其取回设备。另2台其未交付,目前在其供应商处。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书、补充协议、律师函、鉴定报告、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亚***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亚***公司认为,其与吴中区府办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其依约应于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合同项下所需产品其均已采购,部分尚在其处未送至项目现场。吴中区府办提出产品存在种种瑕疵,不配合接收,在其进行信号调试时恶意阻挠,未提供网络协助义务,故其无法完成调试。被告所称的产品瑕疵,其可以修正,另调试需要苏州市会务中心信号支持,吴中区府办拒绝给予支持,导致其无法完成信号对接和调试。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吴中区府办对施工人所提供的特定的产品不予进行验收,并且对产品的调试不予配合提供基础条件,应视为其产品已交付,调试已完成,被告应支付合同全部价款。
吴中区府办认为,亚***公司未按期完成案涉项目,已交付的产品亦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构成根本违约,其单方行使解除权合法有据。亚***公司已交付的产品同意返还。
审理中,根据吴中区府办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对亚***公司已提供的产品的技术参数、功能要求、指标等是否符合投标承诺及招标文件进行鉴定,鉴定依据及资料为:本案卷宗材料、案涉项目招投标文件一册;吴中区府办鉴定现场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招标书、投标书、吴中区政务视频会议建设目标及目前建设成效、网络情况、建立报告、设备清单及光端机参数偏离等资料。亚***公司鉴定现场提供的会议电视系统多点控制单元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会议电视终端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等资料。鉴定费29万元。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鉴定报告》,明确HTE60高清会议终端、HT-HD9高清摄像机、HTE30一体化双屏终端、HDM9064F多点控制单元MCU、ODT8016FH12G高清矩阵、7799FR-C光端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实质性偏离;全向麦克风、电视机、以太网交换机符合文件要求;支架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数量缺少17套。关于和原科达系统之间的互联问题,从视频电话会议系统建设要求方面,属于基本功能要求,必须满足,而供货方目前不满足招标文件协议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即便如其自称的会控软已安装的MCU内,也无法实现互联,当然可以在双方互相公开协议参数的基础上通过软件进行互联,但是否公开,权利属于设备制造商,在设备制造商拒绝公开时,将无法实现互联。综上,鉴定意见:1、亚***公司提供的设备中H3CS5560X30-C-E1以太网交换机、HT-M508全向麦克风、电视机及支架的技术参数满足招投标要求,但HTE60高清会议终端、HT-HD9高清摄像机、HTE30一体化双屏终端、HDM9064F多点控制单元MCU、ODT8016FH12G高清矩阵、7799FR-C光端机不满足招投标要求,存在部分技术参数不符合投标承诺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的情况。2、亚***公司提供的设备在设备制造商拒绝公开协议参数的情况下,无法和原科达系统之间实现互联。吴中区府办对上述鉴定报告无异议。亚***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要求鉴定机构对以下问题给予答复:“1、HTE60高清会议终端差异性分析中:(1)视频编解码协议不符合,缺少MPEG4;音频编解码协议不符合,缺少MPEG4-AACLC/LD,协议不符合是与什么比不符合?(2)3G-SDI高清输入和输出接口,不符合,是否影响互联互通?(3)4路音视频输入符合,3路输出不符合;以太网接口不足2个,不符合;无RJ11电话接口,不符合,是否可以通过外联接口达成功能?2、HTE30一体化双屏终端差异性分析中:(1)缺少MECA视频编解码协议,不符合,是否与科达产品开发协议有关?(2)至少具备1个电源接口、1个10/100/1000M网口、1个卡依麦克风输入接口、1个数字麦克风输入接口、1个DVI-I输入接口、1个VGA/YPbPr输入接口、1个VGA/YPbPr输出接口,不符合,产品尚未组合,是否现场只是各配件?(3)要求产品标配一个全向麦克风,支持360°全向拾音,拾音半径可达6米。产品为内置麦克风不符合,投标书中并未确定一定需要外置,内置是否可以达到使用效果?3、HDM9064F多点控制单元MCU差异性分析中:(1)设备为单主控板,业务插槽5个,招标要求2个双主控板插槽,业务插槽数≥10,不符合,是否可以通过外联设备扩展?(2)协议缺少支持ITU-TH.320,不符合,是否需要科达协议支持?4、ODT8016FH12G高清矩阵差异性分析中:(1)无CVBS、HDMI接口,不满足招标要求输入支持4路CVBS、4路HDMI,不符合。现场去查看,产品进货时完全是满足该要求的。5、7700FR-C光端机差异性分析:(1)招投标文件要求1RU机箱,高清视频板卡*2;长距离激光器*2;模拟音频嵌出转换器(SDtoAudio)*3;模拟音频嵌入转换器(AudiotoSDI)*3;4选1高清视频矩阵开关*1;高清SDI视频分配器*2;高清监视器*2。而实际提供的为3RU的机箱,15个单插槽宽度的模块,理论上讲,我方提供的光端机卡槽多更利用今后扩容,另外,尺寸问题并不影响任何功能,为什么说是实质性偏差?”
鉴定机构针对亚***公司上述异议,回复如下:1、关于HTE60高清会议终端,缺少MPEG4视频编解码协议和MPEG4-AACLC/LD音频编解码协议、无3G-SDI高清输入和输出接口、4路音视频输入符合,3路音频输出不符合、以太网接口不足2个、无RJ11电话接口指的是HTE60高清会议终端技术参数(包括网上查询到的技术参数)和招投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参数不符合;关于“不符合,是否影响互联互通;不符合,是否可以通过外联接口达成功能。”属于产生不符合的原因以及后续是否可以解决,不在鉴定委托范围内,专家组不予回答。2、关于HTE30一体化双屏终端,“缺少MPEG4视频编解码协议,不符合,是否与科达产品开发协议有关。”不在鉴定委托范围内,专家组不予回答;关于“至少具备1个电源接口、1个10/100/1000M网口、1个卡依麦克风输入接口、1个数字麦克风输入接口、1个DVI-I输入接口、1个VGA/YPbPr输入接口、1个VGA/YPbPr输出接口,不符合,产品尚未组合,是否现场只是各配件。”从现场看,该产品是一个完整的产品,专家组依据现场的实物进行判定;关于“要求产品标配一个全向麦克风,支持360°全向拾音,拾音半径可达6米。”所谓标配是指另外配置一个全向麦克风,内置麦克风不符合招标要求,如可以采用内置麦克风,招标文件就是写成:配置全向麦克风(可内置),内置全向麦克风和标配一个全向麦克风,使用性能存在差异。3、关于HDM9064F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为单主控板,业务插槽5个,招标要求双2个主控板插槽,业务插槽数≥10,不符合,是否可以通过外联设备扩展;协议缺少支持ITU-TH.320,不符合,是否需要科达协议支持”属于产生不符合的原因以及后续是否可以解决,不在鉴定委托范围内,专家组不予回答。4、关于ODT8016FH12G高清矩阵产品进货时是否完全满足要求,专家组无法核查,只能依据现场的实物进行判定。5、关于7700FR-C光端机的尺寸,按照招投标的规定,如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招标要求之间存在明显不一致时,无论是否可以采用其他手段予以弥补或解决,都应判定为实质性偏离。目前该设备缺少板卡,不构成完整的设备。至于后续是否可以补充完整,是否可以扩容,专家组不予判定。
亚***公司对鉴定机构上述回复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内容不符合事实,其已采购的产品即其损失,仍要求吴中区府办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给付价款3051486元。吴中区区府办对上述回复不持异议。
审理中,鉴于延伸工程中心节点中机房改造已完工部分不便拆除,为防止扩大损失,原、被告一致确认,吴中区府办接受该部分工程,双方按照价款50000元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约。
关于本诉部分,亚***公司主张吴中区府办解除合同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吴中区府办主张亚***公司迟延履约,且已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一则,关于履约迟延。根据亚***公司与吴中区府办的约定,亚***公司应于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交货及安装调试,亚***公司至今仍有部分产品未送至项目现场,项目未如期完工,亚***公司构成履约迟延。亚***公司主张系因吴中区府办无理提出设备瑕疵,不配合接收产品及提供网络协助,对此吴中区府办不予认可。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亚***公司所供产品确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实质性偏差。亚***公司未举证证明吴中区府办应提供而未提供网络协助,且此与亚***公司未如期交付符合约定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亚***公司上述主张缺乏依据。二则,关于产品质量。案涉项目系政府招投标项目,招投标文件及案涉政府采购合同对于项目需求、产品质量标准等均进行了明确。案涉项目系吴中区政府为满足吴中区各政府单位随时随地各种应用场景下实时的会议召开,与市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实现苏州市政府、区县、街道、社区以及政府条线部门之间便捷沟通和上级单位的工作沟通。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一方面,亚***公司所供主要设备HTE60高清会议终端、HT-HD9高清摄像机、HTE30一体化双屏终端、HDM9064F多点控制单元MCU、ODT8016FH12G高清矩阵、7799FR-C光端机存在技术参数不符合投标承诺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实质性偏离合同约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亚***公司提供的设备在设备制造商拒绝公开协议参数的情况下,无法和原科达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亚***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设备制造商同意公开协议参数。根据上述《鉴定报告》,结合招投标相关文件,亚***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且导致吴中区府办案涉项目和市平台实现互联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综上,吴中区府办因亚***公司迟延履约及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合法有效。案涉政府采购合同(编号SZYX2018-WZ-G-007)于解除通知到达亚***公司即2018年12月3日解除。亚***公司主张吴中区府办解除合同行为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合同已解除,亚***公司已交付的产品,吴中区府办应予返还。审理中,为避免扩大损失,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吴中区府办接受亚***公司已完成的机房改造部分,双方确定价款50000元,本院尊其自愿。关于履约保证金152500元,合同已解除,结合双方陈述,应予返还。亚***公司主张其已采购的产品即其损失,要求吴中区府办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给付价款3051486元,于法无据,本院碍难支持。
关于反诉部分,根据案涉政府采购合同书,亚***公司不能交货(逾期超过15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吴中区府办按期正常使用的,应按照合同总价款5%支付违约金,即152500元。吴中区府办要求亚***公司给付上述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亚***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但未就此举证。吴中区府办认为,案涉项目本应于2018年11月完工并投入使用,现因亚***公司违约,导致项目重新招投标、设备系统至今无法投入使用,其损失金额远远超过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涉合同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守约方损失等情况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存在过高情形,本院不予调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52500元。
二、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价款50000元。
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腾牌HDM9064F型号多点控制单元(MCU)1台、H3C牌LS-5560X-30C-EI型号汇聚交换机2台、图腾牌G36042型号机柜1台、配套工程材料1套;ODT牌ODT8016FH12G型号高清矩阵系统1台;华腾牌HTE60型号高清视频会议终端1台、三星牌UA82MU7700JXXZ型号电视机2台、华腾牌HT-HD9型号高清会议摄像机2台、雅马哈牌MG10型号混音器1台、连接电缆1套;华腾牌HTE30型号终端1台、支架1个。
四、驳回原告江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反诉被告江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违约金15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432元,由原告江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212元,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担12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反诉被告江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90000元,由江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文芳
人民陪审员  吴劲松
人民陪审员  严正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