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沐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沐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350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申请人:安徽沐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35号天庆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TE9U419。
法定代表人:彭其斌,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彭其斌,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35号天庆大厦7层。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沐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其斌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沐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其斌名下价值8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8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贾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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