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永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长某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6334号 原告: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观***烟包咀组(街道休闲中心职工住宅楼1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 原告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