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6360号
原告: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观***烟包咀组(街道休闲中心职工住宅楼1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成,男,汉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