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4执2605号
申请执行人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观***烟包咀组(街道休闲中心职工住宅楼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5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596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99596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