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3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平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向文才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平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平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