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平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平昌县,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平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平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4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82.16元。除此之外,本院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状况表示认可,并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6400.00元,已执行到位7236.1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贤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