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81民初1054号
原告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五亭龙商务国际大厦B栋8楼。
法定代表人管小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百川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城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百川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公司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849元,由原告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