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1602号
原告: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强。
被告:**,男。
原告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