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2012号
原告:新疆***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213号红十月小区东一区5号楼3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耿传金,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回族,新疆***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新疆尼勒克县。
被告: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阿塔公路113公里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俊强,职务不详。
原告新疆***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新疆***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因原告已预交6128.63元,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故本院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20000元计算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即150元,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78.63元),由原告新疆***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振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边金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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