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9098昆山开发某某石材经营部与某某、江苏天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民初9098号
原告:昆山开发***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蓬朗石林村。
经营者:王大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洋,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江苏天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文港北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32500107Q。
法定代表人:唐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山开发***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天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昆山开发***石材经营部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开发***石材经营部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开发***石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3元,保全费1470元,两项合计3453元,由原告昆山开发***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居惠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