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终12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彬,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科众恒盛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科众恒盛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因相互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48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科众恒盛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各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科众恒盛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各自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科众恒盛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各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300.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150.17元,由上诉人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科众恒盛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