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奥能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8165号
原告: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奥能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奥能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红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