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j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17执730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4493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66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作出的(2021)沪***执行字第7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109,965,330.31元,滞纳金32,249,832.33元(暂算至2021年9月22日)。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松江区广富林路4855弄5号、90号及松江区XX路XX号XX幢、XX幢、3幢、4幢、5幢、6幢、7幢、8幢、9幢、10幢、11幢的房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明火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宇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