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47095号
原告: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胜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1元,减半收取计2,665.50元,由原告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啸
法官助理孙佳
书记员万春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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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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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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