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81民初2736号
原告: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彬,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德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崔玉景,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德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4.00元,减半收取8,042.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6,084.00元,退回原告8,042.00元。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威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