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南物联甩挂运输股份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财保235号
申请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31783061D,住所地江苏省金港镇南沙汽车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邬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渊,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919114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香叶路**。
法定代表人:朱耀良。
被申请人:金南物联甩挂运输股份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586830196,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祥路**/div>
法定代表人:俞成良。
申请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南物联甩挂运输股份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南物联甩挂运输股份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南物联甩挂运输股份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牛文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金 舟
书 记 员 谢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