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执76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31783061D,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汽车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邬烨。
被执行人:江阴天力重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6834183A,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小吴巷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钱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益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天力重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重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281民初1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天力重科公司应给付丰益公司工程款301290元、返还保证金10万元,合计40129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05元。因天力重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丰益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另案债权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江阴天力重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经审查,本院决定将江阴天力重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经债权人申请,现江阴天力重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已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若经破产审查后未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施君晟
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