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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坤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5631号 原告:**坤,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海港区。 被告:**,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海港区东环路**。 被告:**,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现住河北省***市海港区东环路**/div> 被告:***蜂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33615525X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坤诉被告**、**、***蜂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坤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撤诉。 2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