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5631号
原告:**坤,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海港区。
被告:**,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海港区东环路**。
被告:**,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现住河北省***市海港区东环路**/div>
被告:***蜂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33615525X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坤诉被告**、**、***蜂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坤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撤诉。
2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