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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药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02民初2535号 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