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453号
申请人:湖北九州通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以北车友路以西***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北路**号国测科技总部空间*栋*层*****室。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楼。
法定代表人:***。
湖北九州通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九州通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九州通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