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453号之一
原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以北车友路以西***产业园10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北路38号国测科技总部空间3栋5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50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原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