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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与**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民初4350号 原告(反诉被告):**噢**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光谷创意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民君,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北路**国测科技总部空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噢**计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