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民初4350号
原告(反诉被告):**噢**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光谷创意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民君,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北路**国测科技总部空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噢**计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