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25民初1490号
原告:永丰县鼎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财富中央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5GY3G7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联系电话150××******。
被告:***,女,1989年8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永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联系电话180××******,系被告**妻子。
原告永丰县鼎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永丰县鼎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装修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永丰县鼎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县鼎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永丰县鼎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帅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