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鼎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永丰县鼎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赣0825民初179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永丰县。 被告:永丰县鼎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财富中央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5GY3G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永丰县鼎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永丰县鼎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装修材料款362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事装饰装修生意。2021年至2022年,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41200元。2022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无据付款申请单一份,该单据有经办人***、项目负责人***、财务主管***、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欠款,被告只偿还了原告5000元,余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永丰县鼎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口头答辩称,材料款确实是欠了362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7年起,被告开始到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并支付完了货款,但从2020年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的装修材料款,后被告仍陆续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款并陆续支付了部分材料款,截止至2022年3月4日,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装修材料款41200元整。结算完毕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填写了《永丰县鼎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无据付款申请单》,并经被告公司经手材料的经手人、业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的审批及签名确认。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的材料款,剩余的36200元材料款则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款,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产品,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原告产品后,却未按要求全部向原告支付货款,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41200元未付并在无据付款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只支付了5000元,剩余的36200元装修材料款一直未支付。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未付的装修材料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材料款362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装修材料,但被告却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应当认定被告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丰县鼎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装修材料款36200元整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3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65%支付至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永丰县鼎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佳 书 记 员 龙 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提示: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即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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