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三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甘民监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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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因与被告天水三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义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及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5民终11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不支持你请求变更协议第七条诉请错误,应撤销原判,重审本案等为主要事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阅卷审查,你与三义公司双方于2014年2月17日签订的《清水县红堡镇清泉村红泥沟石场承包、供料协议》,其中第六条承包模式约定:双方采用按产生成本加利润提成的模式承包给***;第七条石场产品的定价及销售提成模式约定:1、石场生产成本价格定为:外销的片(块)石成本按每立方米贰拾元、石渣为壹拾贰元;***向三义公司提供的片(块)石成本按每立方米壹拾伍元,石渣为壹拾元。2、石料的外销提成按6:4分成,即甲方所得=(销售的价格-成本价)×销售方量×60%,乙方所得=(销售的价格-成本价)×销售方量×40%。3、年底双方清算账务时,按照上述定价在销售回款的比例基础上结算。该协议还约定了承包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由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在商事活动中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你与三义公司签订涉案协议之前,已合作多年,但未签订合同。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从事采石业务,对采石业务具备业内人士的认知能力,为维护己方利益理应预判所签协议是否经济利益严重失衡,并承担审慎审查的责任风险。现你申诉协议显失公平无证据证明,也无证据证实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定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据此,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