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三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天水三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民申2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水三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新兴镇渭水峪。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天水三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5民终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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