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三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水三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民初93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红霞、周志会,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基本信息不详,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天水三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新兴镇渭水峪。
法定代表人:张正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水三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天水三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鲁智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永芳
书 记 员 王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