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民初991号
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对***与天水三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甘052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甘052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与被告天水三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与被告天水三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