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2民初25657号
原告北京龙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通州区新华**街**号院**号楼**层**,组织机构代码10239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住**京市宣武区区。
被告翟,住**京市通州区州区。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龙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天建筑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龙天建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天建筑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龙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齐 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