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龙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25657号 原告北京龙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2号楼25层2506,组织机构代码10239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告***,住北京市通州区。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龙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天建筑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龙天建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天建筑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龙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Ο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