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民辖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电环保固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柳州北路**。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中电环保固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709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电公司上诉称:一、双方于2018年4月3日签订的《驻马店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工程安装合同》约定,由上诉人提供设备、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完成设备加工、安装、测试、检验等工作,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且该部分设备不属于不动产。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二、双方签订的合同第32条约定:“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或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那么任何一方均可将此事提交南京中电环保固废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公司注册地为南京江北新区柳州北路23号,故本案应当由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南化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上诉人中电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EPC总承包方,承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上诉人将其中施工部分的安装工作分包给被上诉人完成。被上诉人的主要工作是将上诉人采购的生产设备按照其设计,在固定的生产区域完成安装并连接,进而形成联动以具备生产力,这是典型的工艺设备安装工程,不是加工承揽工作。而且,上诉人与其上家工程总发包人之间的合同以及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本案合同,其内容均是施工合同,双方也均是按照施工合同的规范在执行合同。因此,本案双方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一审法院有管辖权。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中电公司向本院提交设备情况说明表(即合同标的物清单)一份及设备厂商出具的说明三份,欲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设备属于可移动设备,不属于不动产,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被上诉人南化公司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认为,本案双方管辖权争议的核心是双方之间是施工合同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认为本案施工标的是动产,是错误地理解了施工合同的特性,施工合同并不以施工标的物是否是动产为标志,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对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经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驻马店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工程安装合同》载明:“……本工程施工地点在:河南驻马店市古城乡华润电力古城有限公司厂内。……1.1合同标的是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全面负责驻马店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安装工程系统主设备、辅助设备、管道、阀门等及其他附件,污泥输送皮带界区内所有工作及界区外与其他系统对接工作以及热控、仪表、电气等的接货、卸货、安装、校验、调整、油漆防腐、保温、设备阀门仪表标牌、管道标识、内件安装、盖板、填料装填、元件安装、预埋管道施工,非标设备制作,特种设备报验、设备土建基础修复修饰,配合启动试运及性能测试直至系统调试合格后1个月的保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此的整个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合理推断的相关安装、调试、消除缺陷、施工资料制作报批,所有设备物资的接货、卸货、保管、仓储、二次搬运等工作量,以及执行其它所有为安装合同装置而需要的辅助行为。……32.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或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那么任何一方均可将此事提交南京中电环保固废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性质的类型化合同纠纷的统称,并非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具体到本案的合同,虽然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是“安装合同”,但该合同针对的是驻马店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工程。从合同标的条款中可以看出,该合同标的除设备安装外,还涉及到预埋管道施工、设备土建基础修复修饰等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性质的内容,而且,相关设备在本案固定场地的安装、调试工作是本案合同区别于普通的承揽合同的重要特征。因此,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本案应当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合同中虽然约定由南京中电环保固废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诉人中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时 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