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5273号
原告: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43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京中电环保固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8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电环保固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晖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