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1民初9826号
原告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43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京中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15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