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沃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执行人:广东沃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南路125号(华宇大厦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丘镇铭
被执行人:丘镇铭,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被执行人:丘焱炎,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被执行人:何兴和,女,汉族,1962年4月18日生,住惠州市惠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沃达集团有限公司、丘镇铭、丘焱炎、何兴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执3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